额的交易,怎么能在户主不到场的情况下直接转走呢?并且更可笑的是,这笔钱是在两天前被转走的,以前取200块钱都会来短信通知,这笔钱在交易的时候不仅连个电话都没有,甚至江晴的手机上连短信也看不到一个。
为此,银行拿出了“证据”。
是李明义在办理汇款时,伪造江晴的身份信息填写的表格。
上面写的电话是错误的,可笑的是,就连江晴的“晴”都写成了“清”。
为此,陪伴陈岚一起去银行李玉兰据理力争:“我们老百姓取钱的时候,字迹有一点的潦草都要让我去一边重新填,为什么这个小李填这个假单子还写错了那么多,你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更可笑的是,尽管在这种情况下,钱仍然被取走了。
警察很快抓住了李明义,但是发现这笔钱已经被他在三天内挥霍一空。
也就是说,钱没了。
李明义被判了无期,但江晴想找银行拿回自己的存款,但是被银行拒绝了。
银行表示:钱是被李明义盗取的,应该由他承担责任,不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江晴越想越不对劲,立刻打电话给了自己的弟弟。
江洋听后表示:无论是外编的实习生也好,还是正式职工也罢,都属于这家公司的员工,出了任何风险和客户损失,都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这个责任。
江晴听了弟弟的建议,马上对这家银行提起了诉讼。
却不料一审直接败诉。
法院给出了判定结果:
对于270万元存款丢失一案,华洲银行石山分行应该判20%责任,江晴承担80%的责任。
理由是:根据《商业银行法》,作为石山华洲行的职员李某某,无论是为储户代办理财还是代办存取款业务,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银行监管不利,有错在先。加之李某某还有侵占本行或客户资金的行为,银行没有监管到位,更存在过错。所以,应判两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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