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坤全提出来的问题,搁在后世,用一个词就可以概括,那就是“产权不清”。
沧化科贸公司的名字听起来挺威风,但实质上不过是沧海化肥厂的劳动服务公司。从性质上说,沧化科贸公司是一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大集体企业,但在所有人的心目中,它其实就是化肥厂的下属机构,和化肥厂是不分彼此的。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劳动服务公司成立的初衷就是安置厂里的待业青年,之所以要用一个公司的名义,不过是为了财务上的操作。毕竟,化肥厂作为一家国营企业,直接给厂里的待业青年发工资是不行的,成立一家劳动服务公司,化肥厂与劳动服务公司签一个服务合同,假装购买了一些服务,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向劳动服务公司输血。
在这个年代里,各家企业下属的“三产”公司,都是这样的性质。因为三产公司根本不具有赚钱的能力,所以也没人去琢磨它与母体企业之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产权关系。
高凡提出承包劳动服务公司的时候,大家都没觉得他能折腾出什么名堂。所谓分成协议以及承包费之类的约定,是建立在认为劳动服务公司一年最多能赚个几千块钱利润的基础上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几千块钱的利润,拿出两成奖励给高凡,再拿出三成给待业青年们分红,都是无所谓的。
甚至于,合同中约定上缴化肥厂的那五成,都是高凡主动提出的。依厂里一干领导的愚见,化肥厂家大业大,哪里还稀罕这帮待业青年给厂子交利润呢?
可谁曾想,高凡一炮打响,劳动服务公司的产品远销日本,几个月时间就赚到了50万元的利润。化肥厂拿走一半,公司留下一半,就是足足25万元。
25万元的一笔巨款,全部用作职工分红是不可能的,劳动服务公司不过200多待业青年,如果把利润全部用于分红,每人能拿1000多元,估计化工厅都得出手干涉了。
同样的道理,原来承包合同里规定给高凡的那两成承包款,高凡也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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