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检法合作一说,法院是绝对中立,不与任何机构合作,当然理论上是这样的,不过海洋法系发展多年,对这方面有种种限制,已经是很公平了,毕竟判断是否有罪的是陪审团。
另外说说检察官和美国警方。
在美国,十分注重人权,警察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说侦查。
警察可以不通过法官检察官的同意进行一些侦查的手段,这些侦查手段都是最基本的,对公民的权利影响不大。
比方说普通的证人自己没有引起犯罪怀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对他进行询问。收集一些证据,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别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
但是,很多侦查手段涉及公民权利,尤其是隐私权,警察不能自己做主,必须经过法官的批准才可以采取行动。
比方说搜查,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很早就提到搜查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警察必须和检察院联系,帮他申请法官的搜查的批准,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权利。
不合理搜查取得到的证据是不作数的,例如,辛普森杀妻案,确实是他杀人了,全美国都知道,但警方取得的证据被辩方的梦幻律师团发现没有取得搜查令,所以证据作废。
当然,这个‘不合理的搜查’比较有法律上的弹性,完全看你的律师团够不够牛逼了。
比如窃听,窃听在我们法律上认为是影响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侦察手段,一个公民不知道政府官员在窃听他的对话,这对他的隐私权一种非常大的影响。
窃听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别的侦察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有很多证据证明在那个地方或者那个电话很可能有和犯罪有关系的对话,同时只有在比较重要的罪名存在的时候才能使用窃听。
最后检察官如果觉得条件都符合,还要得到美国司法部总部的批准,才可以申请法官的批准,得到法官的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窃听。
其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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