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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6章修法(3 / 4)

修史一样,主要是宣告正统地位,告诉天下百姓,已经改朝换代了,须按照新法从事。

而像五代的刑法体系,实际上是唐朝刑法体系的延承,五代各朝都非常重视刑法体系的建设,比如后梁有有《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有《同光刑律统类》等。

像后汉,法律最为严苛,比秦汉还要酷烈,四年而亡不冤。

比如,刘知远痛恨盗贼,“盗贼毋问赃多少皆抵死。”

偷盗一文钱,也是死刑。

甚至,宰相苏逢吉自己草诏法律文书,下达到各州县,规定:凡是贼盗,家人连同四邻,皆全族处斩。

后来族诛太惨烈,被众人抵制,就把族去掉,规定凡是贼盗,家人连同四邻,皆处斩。

这样严酷的法律,已经远远超出乱世重典的范畴,因而带来了惨烈的后果。

山东郓州,捕贼使者张令柔“尽杀平阴县十七村民数百人”。

卫州刺史叶仁鲁,率兵捕盗贼。当时有十几个村民一起帮忙逐盗,到了山中盗贼逃散了,叶刺史则不分青红皂白,抓住这些村民,“断其脚筋,暴之山麓,宛转号呼,累日而死。”

叶仁鲁滥杀无辜,却被苏逢吉认为是个能干的人才!

于是,天下地方官竞相效仿,因盗杀人泛滥成灾。

后汉其他的法律非常严苛,比如贩卖私盐、酒曲者一律处死。私自贩卖牛皮一寸即判死刑……

后周进行删减,制成《大周刑统》,民心大悦。

历史上北宋,就是沿用其法,只是进行改换头面罢了。

唐律其实弊端迭出,如,其对犯罪的人,施行身份有别制。

“唐律疏议”中规定有贵族、官吏犯罪可以通过议请、减、免、赎、官当等各种渠道免除减轻,只要有官身,根本就没有死刑这一说。

而对于犯罪的贱民,则让其“畏危而寡罪”,“以刑止刑”,严惩不贷。

说白了,其存留的等级差,让人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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