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档案文书可查的啊!
这下王经总算是想起来了,好像当时的确有这事儿,不过在自己的理解里,这一条,明明是为了约束大宋,使其不得借故拖延工期而特意制定的。
鬼……鬼他么的知道,在合同签订小两年后的今天,辽国竟然成了不愿铁厂早日开工的一方!
这事儿没法理论了,王经只好给耶律洪基写信,一边哭诉请罪一边求援——陛下,这事情讲理咱实在讲不过,只得由你老人家出面了……
耶律洪基只得赶紧往大宋派遣吊哀使,然后利用面见赵煦的机会,请求延期。
这是赵煦亲政之后辽人的第一个请求,而且辽人这一次是头回主动认错,承认问题出在自己那方面,但是也声明这是因为春天的水灾和后来的民乱导致的,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请宋朝看在两国兄弟之邦和睦友好的份上,原谅他们的这次失误。
还是赵煦好心地提醒他们,在法律上,灾害和民乱这些,应该叫做“不可抗力”。
还有,虽然协议当中写明了“不论什么情况”,但是很明显,贵朝当时的主观意愿,并没有意识到这一条将来会约束到自己,而只是想以之约束大宋。
在毕爱卿的法律解释中,这也应该叫做“重大误解”。
司徒当时没有明确解释这一条对辽国也同样有效,且没有告知贵朝并核实你们已经主观上意识到,如果遇到今天这样的情况,贵朝也是要赔偿违约金的,这就是当时协议制定时工作没有做细。
当然话要分两头说,这么明确的条款都没有意识到对双方的约束力,这件事情辽国还是要负主要责任,太不应该了。
不过鉴于朕刚亲政,贵国陛下与燕王就提出这样的请求,这第一次,朕也不好拒绝。
而且听说燕王元妃也生了儿子?那我朝同意延期半年,让司徒不再追究违约金的事情,算作是我这当叔叔的,给小侄子的贺礼了,好不好?
辽使的眼泪都下来了,对赵煦真是感激无比,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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