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朝中可不可以存在这种缺乏制衡的部门呢?
答案是可以的。
但是这样的部门,就只能充当眼睛,鼻子,耳朵,喉舌,想要毫无制衡的独立存在,就必须放弃其爪牙之权。
也就是说,御史台应当只是检察机关,只对大案和公职人员具备侦查,监督,审诉之权,对法司的判决具备抗诉之权,类似后来的最高检。
而立案,审讯,判刑,则必须交给真正的爪牙部门,大理寺,类似后来的最高法。
而实际采证,侦查,抓捕,则需要各地衙门配合,类似后来的公安。
庶几在司法体系内部,三权分立,各守其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宋代的制度其实已经非常先进,仅就司法机关而言,一方面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一方面也有了自己的变化。
首先是逐级升级,其次是监督制衡。
在中央,大理寺和刑部相互制约,然后还有个审刑院来监督。
而地方上,由于司法行政合一,故而事权都归知县知州转运使。
但是为了让官员们重视法制,宋法还特意规定,地方官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
为了更好地监督他们,又在路一级设立了提点刑狱司,专门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
这样的制度应该说很不错了,至少后世直到千年之后,才重新有了这么一个部门——法制工作委员会,而且权力和力度,都还远远不如提刑司。
所以说,因为需要抵消后世已经消失的举报渠道问题,通讯交通问题,调查成本问题,加上无法采用扁平化管理,大宋采取的措施,甚至比后世还要严密。
问题是这一切只存在于制度上,而且由于责权不明,就像御史台这样,眉毛胡子一把抓,还是几只手同时抓,这就导致了人浮于事,拖沓推诿,造成了行政效率的极度低下。
还有就是吏治不清,虽然有宋一朝的官员还算是清正,但是奈何官清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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