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养。刑部再次驳回,紧抓之前呈文里的‘原殴伤轻,不致死’,反推出‘凡伤重,本足毙命者,不得滥邀宽减’,点明案情系伤重足以毙命,并非伤轻不致死,称该案不应适用乾隆三年的先例。甚至质问直隶不查明被杀之马二有无父母,是否独子,就敢让杀人的陈某人存留养亲,是不是‘故为轻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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