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洗清冤屈的东西。
眼前的这份文件是一份合同,是赵兴宇与冯明哲就收购原县淀粉厂的三方合同,三方分明是赵兴宇、冯明哲以及一位外地商业集团。
这份合同却是一份见不得光的合同,因为合同的内容,已经涉及到了严重的洗钱问题,赵兴宇在其中,所扮演的只是一个协助人身份。
内容就是,赵兴宇以担任县淀粉厂法人的身份,帮助外地商业集团进行资金虚投,在赵兴宇签订合同后,冯明哲免去赵兴宇所欠自己的债务等等。
其实这份合同,凌正道也是知道的,也曾听赵兴宇说过,不过当时赵兴宇却说合同早就找不到了。
本来赵兴宇欠了冯明哲很多钱,冯明哲也不便找这位原县委书记的小舅子要,所以就以赵兴宇出面,负责这洗钱的事情。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说冯明哲有些小聪明的,他担心洗钱这事会找到自己头上,就拉出了赵兴宇当挡箭牌。
同时还把经营状况不好的淀粉厂送给赵兴宇,表示自己的诚意,就是有钱大家一起赚。
这种事对于赵兴宇来说,那是绝对的好事,白捡一个淀粉厂,还不用还冯明哲钱了,说是天上掉馅饼也不为过。
赵兴宇虽然有些蠢,可是还不至于傻,为此他特意要求签合同,就怕冯明哲日后反悔什么的。
本来就是上不了台面的事,冯明哲就随便弄了这么一个合同,又是签字又是按手印的。
赵兴宇签了合同后,把福隆公司搞了两年相安无事,别也没有了什么防备,结果合同也被冯明哲安排人给偷走了。
可以说整个福隆公司包括出事的二期,在建的三期,一直都是被冯明哲控制的,如杨明辉那些人,都是冯明哲的亲信。
至于赵兴宇的角色,就是法律上的老板,对福隆公司的事根本毫不了解,说白了就是出事时用的替罪羊。
大致地将合同看完,凌正道不由地想起了赵兴宇,心里盘算着为赵兴宇免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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