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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赃物(3 / 4)

西!那人一提开支票,他为什么立即就同意?支票和手机转账,哪个更能摘干净?”

“是啊!这老小子这是也留了后手啊!来路正,怎么都好说。万一来路不正,要是签了协议,那才是留下把柄呢!”

余姚冷笑,“百密一疏,他万万想不到,咱俩就是证人!你的手机录像,没问题吧?”

“没问题,画面和声音只有卢宝山,胆式瓶很清楚,也很像是不小心误录的!”

“是不是误录的无所谓,到时候谁还管这个?只管录像内容!”

随后,余耀便给钟毓打了个电话。

“好,等到转走钱,人离开瓷都,我就报警。”

这个局,确实是有点儿狠,也比较容易上当。

因为卖给卢宝山的郎窑红胆式瓶,确实是真品,这个不怕卢宝山鉴定。

可这件东西,它也是一件“赃物”。

到底是不是赃物,只有一个人说了算。

这个人就是钟毓,因为它就是钟毓的东西。钟毓说带着这东西出门,不小心被偷了,那就是赃物。

怎么证明是钟毓的呢?

弹弓刻痕。

这件胆式瓶,是钟毓大伯的旧藏,钟毓小时候就挺喜欢;小孩儿不懂事儿,溜到大伯的书房,拿着小刻刀,在瓶底儿刻了个弹弓刻痕。

实际上不是个弹弓,是个字母y,毓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谁又能证明是卢宝山“收赃”呢?卢宝山肯定是不会认的。总不能让“小偷”或者“销赃”的送上门来吧?

所以,余耀和濮杰就是来干这活儿的,濮杰负责用手机录像。

他们运气不错,做局挺成功。不过,坑卢宝山五十万应该没问题,想认定他“收赃”,基本还是不可能的。

认定收赃,法条相对复杂,简单说大抵两种情况最多:一种,明知是赃物却收了;另一种,不知是赃物,收购价格却明显低于市场价。

这件事儿,卢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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