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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写与译(7 / 11)

我看,金的论点主要建立在两个事实上:一是中美之间没有有关保护版权的法律协议;二是在我来美之前,《骆驼祥子》的版权在他手理。如果他有《骆驼祥子》的版权,他同样也能有《离婚》的版权。我想我们最好还是找到《骆驼祥子》的合同,看看是否真是如此。如果版权登记是由出版公司办理的,那对咱们就有利多了。1——

1伊文·金只是《骆驼祥子》的译者,不是出版人,版权若属出版公司,则对老舍有利。

六、好莱坞之行

(1948年8月10日)

我明天飞洛杉矶商量《骆驼祥子》电影脚本的定稿事宜。

(1948年8月19日)

明天晚上才回来。离开好莱坞的时候,我没提要报酬的事,因为对方给我买了往返机票,付了旅馆账单,加在一起要四百美元。他们是想了解我对根据小说改编的电影剧本的看法。

好莱坞职业编剧改编的剧本实在是糟糕之极。我说了我的看法以后,他们正在考虑是不是再请一位剧作家或我本人来改编这部小说。

如果他们要我来改编,我很愿意和他们签个合同,当然,我一定会征求您的意见;但如果他们去找剧作家来改编,那咱们也没什么可说的了。

(1948年9月8日)

王浩1干的事真是糟透了。本来我该被邀请去帮他改编第一个电影剧本,可王却偏偏找了个好莱坞的剧作家。把一万五千块的剧本费都花完了之后,才想到了我。这次该请我了吧,他又另找了一个人。问题就在于所有为建立独立制片公司筹集的钱都不是他的,他这么大把大把地花钱只是想证明他是老板。我想,等他把钱都花完了以后,就会一走了之,到某个大公司去谋个好差事——

1wanghowe.制片经办人。

除非他们再来找我,我看咱们再也犯不上为那部电影操心了。假如他们再要我去看第二个电影剧本,我得找他们要每周七百五十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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