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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取证(1 / 4)

不知过了多久,可能几秒,也可能十来分钟。

袁友冲抬起头,晃了晃晕兮兮的脑袋。

此刻,他还坐在车内,只是整个车舱都已经变形,本就紧张的活动空间,变得更加小了。

接着,他觉得自己左腿涨热非常,他试着动了动,便感到一阵钻心的疼痛,便知腿应该是被夹住了。边上,柴华正趴在方向盘上,昏『迷』不醒,生死不知。

安全气囊已经瘪下了,想来里头的气体已经放光。

再见其胸口微微起伏,袁友冲松了口气,知道他还没死,便又往前后两个方向看了看。

车上的玻璃,统统都碎了,自己双手、面颊也被玻璃划伤,只是严重程度尚不可知。左手有三根手指严重变形,显然骨折了,倒没多疼,就是涨热的厉害。

“被夹在两辆车中间啊,蓄意制造车祸么……呵,这套路还真……”袁友冲心中冷笑:“幸亏早有戒备,菜花反应也够快,再加上车速不高,否则说不得就跪了。”

制造车祸以达成伤人或者杀人的目的这一套路虽老,但出现频率相当高,袁友冲也见怪不怪了。

毕竟,相比于故意伤人、蓄意杀人,交通肇事罪哪怕负全责,罪也不大,无非坐几年牢而已。

虽说,还有款罪名为“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与故意伤人、蓄意杀人罪等同,但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在于证明其“故意犯罪”的动机,但动机这玩意儿,很难找到下客观的定论。

就比如这会儿,前车忽然刹车,若解释为疲劳驾驶下犯困,不慎踩到了刹车,便相当难办。至于后车,来一句紧张之下误把油门当刹车,也能解释得过去。

至于“肇事”之前的异常行为,比如前车刻意控制车速,比如后车车距过小,只能作为最终判断犯罪『性』质及量刑的参考,并不能作为证据。

当然,若关于这类证明他们行为异常的证据——比如前后车司机相互认识等——足够多,自然也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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